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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河南省卫生人才晋升高级职称评定政策及论文要求
日期:2013-1-31  编辑:中原医学职称期刊网

2012年河南省卫生人才晋升高级职称评定政策及论文要求

  河南省职称政策解析:

  (注: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晋升副高:具备下列三条中的一条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

  二.

  2.1.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国家级或者国内核心)

  2.2.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国家级或者国内核心)

  2.3.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3篇以上

  2.4.乡镇卫生院单位:省级以上论文1篇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1)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是国家级或国内核心)

  (2)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国家级或国内核心)

  (3)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

  2.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7名)。

  晋升正高:具备下列三条中的一条

  一.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

  二.

  1.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国家级或国内核心)。

  2.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国家级或国内核心)。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

  1.(1)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国家级或国内核心)。

  (2).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省级以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国家级或国内核心)。

  2.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3万字以上。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限副主编以上, 字数5万字以上)。

  3.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 名)。

    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采取考试方法进行评价。

  四、本条件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见附件)及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

  五、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中现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六)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中)医师。

  (5)在县(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

  2、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的,可分别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4、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获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者可不受此限制。

  (八)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医疗队队员,可优先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的经历。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5、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 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

  ②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7名)。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

  技术问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2名主治医师的经历。

  4、具有追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 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4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3万字以上。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限副主编以上, 字数5万字以上)。

  ③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 名)。

  三、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获本专业省级三等以上、省辖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二等 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两项(限前2名)。

  3、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参与, 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行业综合表彰或省辖市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二)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获本专业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3名)。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限主编,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4、国家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论文、科研成果、著作等业绩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三、所提供的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

  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四、科研成果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证书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五、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发生医疗事故者,经相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3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中未列入的专业参照相近专业掌握。

  八、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九、机关、学校及厂矿等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划分标准原则是:设在县(市)地域内(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少于150张床位(含150张床位)的按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多于150张床位的按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设在省辖市内的

  按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和级别确定。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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